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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廉政建设与教育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2012-04-11 15:34  

重庆师范大学廉政建设与教育研究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中心的名称:重庆师范大学廉政建设与教育研究中心,英文名称:clean politics construction and education center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性质:重庆师范大学廉政建设与教育研究中心是隶属于重庆师范大学的专门从事廉政建设与教育研究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整合学校法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开展廉政建设理论和对策研究,推动反腐倡廉教育,为促进学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研究中心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研究中心实行开放式管理,吸纳校内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以项目集聚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以科研成果实现中心目标和提升中心地位。

第五条 努力争取本中心成为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教育纪工委的研究、培训基地。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制定学校廉政建设研究规划,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指南;组织开展廉政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组织和支持各成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活动;研究并参与反腐倡廉教育。

第七条 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题座谈会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第八条 同有关廉政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建立联系,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廉政研究团体、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协助校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为加强对研究中心工作的指导,设顾问若干名,由关心廉政理论研究的领导、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兼任。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本中心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中心机构设置;决定中心成员的吸收或解聘;决定中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决定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实行任期制,届期4年。中心主任领导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组成:校内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热心廉政建设研究的市纪检、检察机关干部等。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中心的章程,热心从事廉政建设研究;

2.在本中心研究所涉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凡符合条件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中心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中心研究人员依照规定有权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各种社会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奖励和科研等机会及经费资助,对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也有义务接受中心的有关工作安排,遵守本中心的章程和执行本中心的决议,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成员退出本中心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有关证件。成员如果经常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机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表决过半数通过,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中心成员大会或相关会议。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的经费来源:学校资助;上级纪检部门专款资助;申请科研课题经费;单位及个人赞助、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设专人管理,接受学校科研处和资助人的共同监督,接受中心成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中心全体研究员会议通过后报行政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师范大学廉政建设与教育研究中心

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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